沈沁梅律师亲办案例
不当得利纠纷及代理词
来源:沈沁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31
浏览量:2217

案情简介:案外人到原告的门市部购买货物,双方结账时案外人以没有货款为由通知原告前往被告门市部代为支付。后原告带上银行卡通过自助柜员机将货款转账至被告指定账户。案外人与被告交易完成。几天以后,原告以疏忽大意汇错账户为由,以不当得利的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这笔费用。

被告委托沈沁梅律师出庭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词

审判员: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许某的委托,担任许某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许某返还18万元转账款的证据不足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到损失;3、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本案中,原告仅凭一份银行转账证明就认定我方获得的180000万元钱款属于不当得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份转账证明充其量只能证明我方曾经收到过原告转账的180000元,对于这一点,我方没有异议。但是,结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这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收到180000元“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一主要的构成要件。因此,银行转账证明不能证明许某所收到的180000元属于不当得利。

二、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180000元,原告应当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以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承担证明被告所收到的转账款属于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我方认为:不当得利也是债的一种,既然原告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就应当出示相关证据。原告如果除了银行的转账证明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原被告之间事实上不存在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在本案中,原告在诉状中自称是由于疏忽大意才将18万元错误转账到被告的账户。然而,原告所谓的疏忽大意却是不足以采信的。

首先,原告到银行转账的金额是18万元,这不是小数额转账,任何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会在转账的时候注意小心谨慎的;

其次,根据法院调查的监控视频显示,原告向被告的转账是在银行的自助柜员机上完成的,根据银行自助柜员机的转账流程,原告在转账时必须要手动输入被转入账户的账号,考虑到手误输错的可能性,程序设置连输两遍账号,两次输入的数字相符才能进行下一个步骤,这就大大减少了输错账号的几率。如果原告要转入的账号不是被告的账户,不可能连续两遍手动输入账号都是一样的错误。即使有万分之一的概率连续两次同样输错,那么这个原本的收款账号必定是与被告的账号极其相似。转账之后,在最终转账成功前,自助柜员机还会显示被转入账户的账号以及收款人姓名。在确认转账之前,根据视频显示以及常理推断,原告都应当是谨慎确认收款人身份信息的,除非被告的姓名恰好又与原本的收款人姓名一致。存在姓名一致,账号又及其近似的两个账户的可能性非常低。且原告在庭审中也不能提供这样的一个账户。在如此复杂的手续中,需要再三确认收款人的账号及姓名,不可能出现如原告所说的因为疏忽大意而转账错误的。并且,在转账指令发出后,根据银行的转账系统,接收银行系统会进行入账核查,只要账户名称(即开户人姓名)、账号有一项不符,就不会入账,会在对账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到汇款人转出账户上。除非是原告恰好连续两次输错账号并且输错的账号与开户人名字恰巧与被告一致,显然这种概率是非常小的。根据法庭依法调查到的农业银行的监控视频显示,原告在银行自助柜员机前进行本案所涉款项的转账时,原告是与被告的儿子及案外人一起前往银行办理转账的,并且原告在转账之后将回单交付给案外人,案外人又将回单交付给被告的儿子。试想,如果事实真如原告所说,原告与被告素不相识的话,那么原告进行转账的时候为何会有被告儿子的陪同?原告如果不是要转账给被告,为何会与被告的儿子一起前往银行转账并最终将转账回单交付给被告的儿子?由此可见,原告的说法是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的。相反,视频内容却与被告所述的事实可以相互印证,即原告是代替案外人向被告支付货款。因此,才会有监控视频中所显示的原被告以及案外人一起去银行转账的事实,以及原告在转账之后将回单交给案外人,而案外人在银行外面将回单交给被告的儿子的事实。

综上,被告收到的180000元转账款属于原告代替案外人支付的货款,有合法依据,而非不当得利。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采纳。

代理人: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

沈沁梅 律师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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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沈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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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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